躲不開的食品添加劑--院士、教授通知你食品添加劑背后的那些事:
29、進口食品中的食品添加劑能否平安性要高?
答:不能說進口食品運用的食品添加劑平安性更高。為維護消費者安康和保證公平貿易,結合國糧農組織(FAO)和世界衛生組織(WHO)結合樹立國際食品法典委員會(CAC),作為政府間國際組織,其工作目標是諧和指定國際食品標準、原則和倡議,統稱為“食品法典”。發布的食品添加劑的運用標準是《食品添加劑通用法典標準》(GSFA),是非強迫性標準,不強迫請求一切國度采用。
世界各國、各地區對在當地消費、銷售的食品中所用食品添加劑都有嚴厲的管理制度以及平安風險評價辦法。即進口食品應該契合進口國的食品添加劑相關管理標準。但是,會出如今這個國度能夠運用的食品添加劑,在另一個國度卻不能運用的問題。這是由于:
①各國對某一食品添加劑的需求與運用有差別;
例如:過氧化苯甲酰在美國能夠作為面粉處置劑運用,但是我國自2011年5月1日起,制止在面粉消費中添加過氧化苯甲酰,以為無技術的必要。
②各國都采用運用申報制度,假如沒有申報,即沒有評審。
例如:2009年5月,上海市質監局發現味千拉面公司違規運用山梨糖醇(液),丙二醇的運用量超越我國GB2760-2007允許范圍。但是,隨后經運用單位申報, GB2760-2011已允許山梨糖醇(液)和丙二醇用于生濕面制品(如面條、餃子皮、餛飩皮、燒麥皮)中,最大用量分別為30.0g/kg和1.5g/kg。據此,味千拉面公司就不存在違規問題。
顯然,沒有批準的食品添加劑不一定就不平安。我們國度批準了其他國度沒有批準運用的食品添加劑,就以為該食品添加劑不平安,也是錯誤的。所以,不能說進口食品運用的食品添加劑更平安。
(摘自《躲不開的食品添加劑》化學工業出版社,2012,孫寶國主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