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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薦 三種行為在餐飲業屬侵權
2017-01-23
■酒店不得制止自帶酒水
■酒店對顧客喪失物品存在成心或者差錯行為應擔責
■酒店有狡詐行為要雙倍賠償
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和擔任起草《山東省消費者權益維護條例(草案)》的山東康橋律師事務所舉行立法研討會,會議焦點直指餐飲業,決議將其歸入法律調整范圍。經過專題研究和普遍討論,最終達成了共識。
酒店不得制止
自帶酒水
【現象】如今,省城許多酒店的墻壁上都貼有“謝絕顧客自帶酒水”這樣的告示,更有個別酒店收取開瓶費等效勞費用。
【觀念】山東康橋律師事務所的張法水律師說,目前我國以餐飲為主的酒店里的酒水價錢要比市場上高出50%以至一倍以上。在國內餐飲業酒水經銷的暴利基礎上,再請求消費者必需消費酒店的酒水,這是一種帶有強迫性搭售商品的做法,也很明顯地暴露出酒店運營者牟取暴利的本質,這是對消費者享有公平買賣權的一種進犯,違犯了《民法通則》和《消費者權益維護法》的相關規則。
李震仲律師以為:酒店設置的“謝絕顧客自帶酒水”告示,應該是一種法律意義上的“格式條款”。依照《合同法》的規則,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免去其義務、加重對方義務、掃除對方主要權益的,該條款無效。我國《消費者權益維護法》也規則,消費者享有自主選擇商品或者效勞的權益。消費者有權自主決議購置或者不購置任何一種商品、承受或者不承受任何一項效勞,有權回絕運營者的強迫買賣行為。
參與研討的餐飲業人士普遍以為酒店不應該制止顧客自帶酒水,但是不主張將此寫入法規中。酒店運營者孟昭華建議對自帶酒水采取既不制止也不鼓勵的做法。濟南市飯店協會秘書長魏勵志同意此種觀念,但是建議約束酒店酒水價錢過高的問題。
【結論】將在條例草案中寫入:“餐飲運營者不得制止消費者自帶酒水、飲料,不得強迫消費;也不得以任何名義收取開瓶費等費用。”
物品喪失
酒店應視情況擔責
【現象】省城許多酒店門前都停放著許多車輛,有的飯店有效勞員指揮和看管,有的則沒人管。
【觀念】對于“就餐者停放在酒店門口的車輛如果出了問題,酒店是否應該賠償”,管榮齊律師分析以為,就餐者與酒店之間,因餐飲消費而構成買賣合同關系或消費效勞關系,在酒店門口停車則構成停車合同關系或消費效勞關系。從合同法的角度來說,就餐者在酒店門口停車構成保管合同。
濟南市貿易效勞局的張松濤以為,很多飯店的停車場是免費的、開放式的,屬于禮儀性的效勞行為,只盡協助保管義務,因此,顧客的車輛出了問題,飯店只負主要義務,而不是全部義務。
張法水律師則以為,在酒店門口停車是酒店提供效勞的一部分,酒店在其效勞區域內有義務保障消費者車輛的安全,對車輛的毀損滅失應當承擔賠償義務。
如果非就餐者在酒店門口停車受損害,則只能按合同法關于無償保管的規則處理,酒店能舉證無重大差錯時可以免責。
【結論】研討會最后決議,在《山東省消費者權益維護條例(草案)》中作出如下表述:“餐飲運營者在其效勞區域內對消費者攜帶的物品負有保管義務,因運營者的成心或差錯造成財產毀損或喪失的,運營者應當賠償消費者的損失。”
酒店有狡詐行為
要雙倍賠償
【現象】在目前的餐飲業中,狡詐行為主要表如今數量、價錢、質量等方面。
【觀念】消費者代表徐立春建議,應當在我省的消費者權益維護條例草案中寫進懲罰餐飲業狡詐行為的條款,并使其具有可操作性。他的意見得到了與會者的一致贊同。
【結論】在《山東省消費者權益維護條例(草案)》中明確寫進如下內容:
“從事餐飲業的運營者,提供的食物和就餐環境應當符合衛生、安全請求;不符合衛生、安全請求,給消費者健康造成損害的,應當賠償消費者的損失。”
“餐飲項目的定價應當公平合理。對于運營中的收費項目及價錢應當在消費者承受效勞前向其明示。未明示的收費項目,消費者有權拒付。運營者存在狡詐行為的,應當給予消費者相應的效勞價錢雙倍的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