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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分級響應 食品安全應急處置原則
2021-10-10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分級響應發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按《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二條、《國家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和《食品安全事故調查處理辦法》的規定,實行分級響應,確定應急響應級別,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立即成立食品安全事故處置指揮機構,啟動應急預案進行處置(見表10-1)。對導致傳染病傳播的食品安全事故,同時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的有關規定。其他未達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評估標準的非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由事發地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會同農業、質監、工商、食藥監等監管部門,按照《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二條和《食品安全事故調查處理辦法》的相關規定處理,不需啟動應急預案進行處置,如圖10 -2所示。消費者投訴舉報的尚未構成群體性食物中毒或食源性疾病的個案事件,以及尚未進人流通、消費環節的食品或食用農產品發生污染事件,由負責食品安全監管的部]按照監管職責分工,依法受理并查處。
二級及以下食品安全事故由地方各級政府組織、啟動相應級別應急預案進行處置。成立食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置指揮機構,協調指揮應急處置工作,開展食品安全事故的醫療衛生應急、信息發布、宣傳教育、科研攻關、國際交流與合作、應急物資與設備的調集、后勤保障以及督導檢查等工作。
事故危害因素不能消除或事故不能有效控制引起嚴重社會危害,超出本級應急處置能力時,應及時報請上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提供指導和支持,上級人民政府及時采取措施,統一領導應急處置工作。
I級食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理工作由國務院或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國務院根據I級事故應急處置工作需要,成立國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簡稱“ 應急指揮部”), 協調指揮應急處置工作。事發地省級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或國務院有關部門的戰一部界。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組織協調市、縣人民政府開展食品安全事故的應急處理工作。
食品安全應急處置原則我國食品安全事故應急處上置的原則是:
0的,以人為本,減少危害。把保障公眾健康和生命安全作為應急處置的首要任務最大限度地減少食品安全事放對公眾遺成的健康危背。是
(2)定位。居安思危,預防為主。“平故結合”,堅持應急與預防相結合,充分重視預防控制:堅持常態與非常態相結合,做到常抓不懈,開展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與評估:做好應急準備,落實各項防范措施,提高防控能力,防惠于未然。
(3)機制和職責。統-領導、分級負責。按照“統領導、綜合協調、分類管理、分級負責、屬地管理為主”的應急管理體制,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和實施本地區食品安全事故調查處理快速反應、協同應對的應急機制,堅持政府統一領導和組織協調,衛生行政、農業行政、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藥品監管、商務和公安、監察等部門及有關單位分工負責、共同參與,履行食品安全事故處置和調查處理職責的工作機制。
(4)方法。科學評估,依法處置。有效使用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評估和預警等科學手段;充分發揮專業隊伍的作用,提高應對食品安全事故的水平和能力;重視事故防范和應急等的宣教培訓。食品安全事故調查處理的原則是: 邊報告、邊調查、邊處置,盡快查明事故原因,最大限度地減輕事故危害后果;遵循預防為主、依法科學、迅速正確、綜合治理的原則。
食品安全監管部門首先應對接報的食品安全事故(包括疑似事故)進行初步核實,經核實為食品安全事故的,立即通報同級衛生行政部門,提出調查處理建議并同時報告上級部門。接到報告的衛生行政部門應立即會同有關食品安全監管部門依法進行調查并采取相應措施。發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后,接到報告的衛生行政部門應按規定向本級人民政府和上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報告。在政府的統一組織領導下,根據啟動的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響應級別和應急處置程序,衛生行政部門組織醫療和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協調相關食品安全監管機構開展食品安全事故的查處和責任調查;有關部門做好事故情況與應急處置進展等信息的及時準確報告,并及時通報有關部門;政府授權有關部門公布事件情況并及時與公眾及媒體充分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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