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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生產經營民事責任追究的法規依據
2019-06-22食品生產經營民事責任追究的法規依據
關于食品生產經營民事責任的規定分散在很多法律法規當中。而食品生產經營沙及的民事責任追究,主要由民法來規定。《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六條規定,公民、法人違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義務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公民、法人由于過錯侵害國家、集體的財產,侵害他人財產、人身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食品安全法》明確指出食品生產經營者違反其規定,存在生產違禁、不符合食品衛生標準的食品,或食品生產流通過程中不實行查驗制度,或發生食品安全事故未及時處置導致事故影響擴大等情況,造成人身、財產或者其他損害的,應依法承擔賠償責任。《突發事件應對法》第六十七條規定,單位或者個人違反法律規定,導致突發事件發生或者危害擴大,給他人人身、財產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第五十四條規定,生產、銷售不符合農產品質量安全標準的農產品,給消費者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國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規定,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責任單位和責任人應按照有關規定對受害人給予賠償。《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四條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商品存在缺陷,不具備商品應當具備的使用性能而出曹時末作說明,不符合在商品或者其包裝上注明采用的商品標準,不符合商品說明、實物樣品等方式表明的質量狀況,生產國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銷售失效、變質的商品,服務的內容和費用違反約定的,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損害消費者權益情況之一的, 應當依照(產品質量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承擔民事責任。食品生產經營者承擔民事責任的形式
(一)更換或退回貨物,退還貨款或服務費用
《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條規定,國家建立食品召回制度,食品生產者發現其生產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應當立即停止生產,召回已經上市銷售的食品,通知相關生產經營者和消費者:食品經營者發現其經營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應當立即停止經營,通知相關生產經營者和消費者,并記錄停止經營和通知情況;食品生產者認為應當召回的,應當立即召回。
《產品質量法》第四十條規定,銷售者售出的產品不具備產品應當具備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說明的,不符合在產品或者其包裝上注明采用的產品標準的,不符合以產品說明、實物樣品等方式表明的質量狀況的,銷售者應當負責修理、更換、退貨。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四十四條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造成消費者財產損害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以修理、重做、更換、退貨、補足商品數量、退還貨款和服務費用或者賠償損失等方式承擔民事責任;第四十八條規定,依法經有關行政部門認定為不合格的商品,消費者要求退貨的,經營者應當負責退貨;第四十九條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按照國家規定或者與消費者的約定,承擔包修、包換、包退或者其他責任的,應當按照國家的規定或者約定履行,不得故意拖延或者無理拒絕。
2007年,浙江省有關部門公布了一份兒童食品質量抽檢報告,其中某知名奶粉公司的一個產品經檢測奶粉中碘含量超標,被列人不合格食品目錄。在質量抽檢報告公布初期,該奶粉公司矢口否認其產品存在質量安全問題,-再聲明自己的產品安全可靠。但受質量抽檢報告的影響,部分超市開始逐漸下架該品牌該種類奶粉。迫于壓力,奶粉企業就此事向消費者道歉。同時表示,可憑單據到購買點換貨,卻聲明不退貨。奶粉公司這一行為激怒了消費者,也引起了有關部門的重視。在巨大的輿論和管制壓力下,該奶粉公司最終承諾可以換貨,也可以退貨、退款。該起奶粉風波歷時一月有余,換或退回貨物、退還貨款或服務費用責任后落下了帷幕。
(二)人身傷害的賠償責任
《產品質量法》第四十至四十四條對因食品不安全造成人身傷害的賠償責
任作出規定:
銷售者售出的產品不具備產品應當具備的使更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說明的,不實物樣符合在產品或者其包裝上注明采用的產品標準的,不符合以產品說明、 應當賠品等方式表明的質量狀況,而給購買產品的消費者造成損失的,銷售者應生產償損失。而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產品以外的其他財產損害的,他人財者應當永擔賠償責任。由于銷售者的過錯使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產者也不產損害的,銷售者應當禾擔賠償責任。銷售者不能指明缺陷產品的生產 造成能指明缺陷產品的供貨者的,銷售者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因產品存在缺陷造受害人人身傷害的,侵害人應當賠償醫療費、治療期間的護理費、因誤工減少的收人等費用:造成殘疾的,還應當支付殘疾者生活自助費、生活補助費、殘疾賂償金以及由其扶養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費等費用;造成受害人死亡的,應當支付喪彝費、死亡賠償金以及由死者生前扶養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費等費用。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財產損失的,侵害人應當恢復原狀或者折價賠償。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損失的,侵害人應當賠償損失。
《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第五十四條規定,生產、銷售不符合農產品質量安全標準的農產品給消費者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造成消費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傷害的,應當支付醫療費、治療期間的護理費、因誤工減少的收人等費用,造成殘疾的,還應當支付殘疾者生活自助費、生活補助費、殘疾賠償金以及由其扶養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費等費用;第四十二條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造成消費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的,應當支付喪葬費、死亡賠償金以及由死者生前扶養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費等費用。
這類賠償責任屬于侵權損害賠償,其基本原則是侵權造成他人人身、財產損失,損失多少則賠償多少,屬于填補性賠償。在這種情況下,只彌補受害人遵受的損失,恢復沒有受到損害時的原狀,但井未讓受害人獲得額外利益。200年7月,寧夏銀川市出現食用織紋螺導致中毒的事件,發病病人達55
貿市場兩個攤位售出。200年5月,法院判決銷售者例,其中1人經搶救無效死亡。調在確定造成多人中毒的一次性賠償死者家屬喪織紋螺由銀川市某農邦費652元,死亡賠償金21 120元,托養費3465元,共計302 23元。
2006 年北京的福壽螺事件,北京蜀國演壽錦惠廣州管圓線蟲病的受吉者賠付義餐飲文化發展有限公司作為責任單位,被判處給因在其屬下酒樓食用福醫療費及精神撫慰金總額達1 000萬元。
(三)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懲罰性賠償
在某些特殊的領域,出于特定的政策目的,為的發生,同時撫慰受害人。法律也會規定懲罰性賠償,通
過提高賠償金額來制裁違法行為,防止侵權行
《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條明確指出,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銷售明知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銷售者要求支付價款10信的賠償金。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第三十五條規定,消費者在接受服務時,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向服務者要求賠償。第四十九條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敗詐行為的,應按照消費者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的服務費用的1信。
2008年引發大范圍食品安全事故的三鹿集團等企業所應示擔的民事賠償責任方案指出,三鹿集團等22家責任乳制品企業應給予在事件中受害的近30萬名惠兒一次性現金賠償,同時建立醫療賠償基金用于患兒今后可能出現的相關后遺癥所發生的醫療費用。
新頒布的(食品安全法》規定,除了賠償消費者損失外,消費者還可以要求其支付價款10倍的賠償金。三鹿奶粉事件中的奶粉可能不算是貴重東西,價款的10倍看起來似乎并不能起到懲罰懲戒的作用。但在三鹿奶粉事件中,萬余嬰兒受害。這樣的大范圍食品安全事故,相關責任單位除支付相應的費用外,還將被處繳納懲罰性賠償金,在受害者達到上萬人的情況下,懲罰性賠償金動輒數千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