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憶
楊某2015年6月在一家百貨公司花2.7萬元購置了3盒遼漁碼頭尊品干海參,后來他以為該海參未標注等級,不契合我國食品安全規范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的規則,將百貨公司告上法庭,懇求購置涉案海參價款十倍的賠償金。
一審法院經審理認定,涉案海參未標注質量等級,但依照2015年修訂的食品安全法的規則,涉案海參僅標簽存在瑕疵,并非不契合食品安全規范,故駁回楊某的訴訟懇求。后來,楊某上訴。最終,二中院終審改判百貨公司向楊某支付27萬元賠償金。
以案說法
本案的焦點是關于適用法律的問題。我國食品安全法自2009年6月1日起實施,并于2015年4月24日修訂,修訂后的食品安全法自2015年10月1日起實施。因楊某是2015年6月購置的海參,故本案應以修訂前的食品安全法作為裁判的法律依據。
關于涉案海參能否契合食品安全規范的問題。依據《食品安全國家規范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的規則,預包裝食品標簽標示的內容包括食品稱號、配料表、凈含量、規格、消費日期、保質期、食品消費答應證編號、消費者和經銷者的稱號、地址和聯系方式、營養標簽等,而且,營養標簽應標在向消費者提供的最小銷售單元的包裝上。食品所執行的相應產品規范已明白規則質量(質量)等級的,應標示質量(質量)等級。涉案海參的標簽不契合該規則,進而不契合食品安全規范。
本案的另一焦點是關于百貨公司應否十倍賠償。依照食品安全法的規則,消費不契合食品安全規范的食品或者銷售明知是不契合食品安全規范的食品,消費者除請求賠償損失外,還能夠向消費者或者銷售者請求支付價款十倍的賠償金。食品經營者采購食品,應當查驗供貨者的答應證和食品合格的證明文件。《國務院關于加強食品等產品安全監督管理的特別規則》還明白,銷售者必須建立并執行進貨檢查驗收制度,審驗供貨商的經營資格,驗明產品合格證明和產品標識等。
本案中,百貨公司在涉案海參進貨時未對其標簽進行全面查驗,其行為屬于未履行法定的進貨查驗義務,應當認定為“銷售明知是不契合食品安全規范的食品”的行為,所以要承擔由此產生的法律責任,判令其向楊某十倍賠償。
(作者單位:北京市第二中級法院 陳洋)
(責任編輯:王惠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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