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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標選擇原則 信息發布的主體
2021-06-28指標選擇原則 根據不同問題的預警研究,指標的選擇和確定是不同的。對于食品安全預警系統來說,預警指標既要涵蓋食品安全沙及的范圍和領域,又要具有預防、警示和控制的預警功能,考慮到食品本身的特味性、復雜性,以及食品安全預警系統的要求,預警指標的選擇應遵循科學性、系統性、真實性和可操作性原則。 1. 科學性 預警指標的科學性是般性原則,科學性要求所選指標不僅概念清晰,而且有特性,能夠反映食品安全的基本內涵,具有明確的預警意義。 2.系統性 預警指標的系統性是指單個指標和指標體系的關系。因為食品安全沙及生產儲藏、加工、流酒、消費等從源頭到餐桌的整個過程,是一個復雜系統,食品安全預警具有明確的 沃和在值得重視的是,選擇指標構成系統 四家從系統整體出發去進行選擇和考“木桶”面是由最弱、現象。也就是說,系統的優劣不是取決最差的部分決定。這個“最 時,有可能會出現經濟學的 于整個過程中最強、最好的部分。 不是最優的,任何一種食品在從源頭到 短、最弱的木塊”所決定的效果顯然不餐桌的整個過程中必須考慮整體最優無問題,也就是系統最優問題。 3.真實性 預警指標的真實性是指能夠監測、 能及時反映食品安全狀態發生的變動。如國家有關部門的統計指標,相關學科和專業使用的專門指標,企業和有關卓位使用的真有其識的信息、技術、手段等指標以及相關的法律法現和標準中規定的指標等。真實性特別要求指標不不能隨意杜摸,不能借用不明白的名詞替代。另外,結合我國目前實際的監管分工狀況,預警指標應結合各部門已經使用的一些監測指標。 4.可操作性 預警指標的可操作性要求指標盡可能有統計資料,可測量,可實施,具有表征食品安全狀態、對食品安全變化趨勢可預測的特性。預警指標的可操作性還要在警兆、警情的表達方面,具有實際表征的特點,同時要把定性與定量相結合。預警指標的可操作性不僅便于獲得,更重要的是能夠在實踐中使用。《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二條規定,“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及其處理信息”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統公布,影響限于特定區域的,也可以由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公布。《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發生重大農產品質量安全事故時,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通報同級衛生行政部門。《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與傳染病疫情監測信息報告管理辦法》等都有關于信息互通的相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