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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召回的危害評估與召回步驟
2019-07-30食品召回的危害評估與召回步驟(一)危害評估與評估原則
食品召回的危害評估是根據缺陷食品存在問題的性質和程度,結合缺陷食品上市時間的長短、進人市場數量的多少.流通的方式及消費群體等情況,對其可能對消費者造成的不同健康危害的危險程度進行綜合分析和判斷評估。危害評估結論將為確定召回的級別及召回的啟動和實施提供科學依據和技術支持,以控制食品安全風險。
危害評估的主要內容包括:缺陷食品引發食源性疾病,或對人體健康造成危害的可能性;不安全食品對主要清費人群的危害影響,危害發生的嚴重和緊急程度及其短期、長期的后果。
食品召回危害評估包括危害識別、危害特性描述、暴露評估和風險特性描述四個步驟。食品召回危害評估遵循的一般性原則是:①從-股到特殊;②同時適用于一種食品中-種或多種危害物及名種食品中一化學(包括農藥殘留、獸種危害物的風險評估:③廣覆蓋,包括食品中對人體存在危害的微生物、 等)和物理性三大危害藥殘留、食品添加劑、天然毒來和其他化學性危害物
物,根據可疑性、危害性的深度與廣度、社會關注程度、政治成政策因素等,充分考惠特殊人那與之食用量,不同區域、不同環節.不同指標及不同程度等食品的不安全情形。
危害評估的技術路線遵循一般性原則,結合檢測檢驗數據、文獻資料、產品標準與重要程度等信息,綜合分析形成評估結論。
(二)食品召回的步驟、程序與方式
食品召回少驟與程序可概括為:根據消費者投訴或舉報信息/政府監管部門或生產經營單位監督檢查和監測檢驗信息發現缺陷食品或可疑缺陷食品一上報政府/監管部門/上級一企業或政府監管部門進行針對性自檢或檢測和溯源追在一確認缺陷食品的存在,判定食品是否屬不安全食品一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規定或危害評估作出結論-確定召回等級制訂召回計劃與措施并啟動實施不同環節與層次的主動/責令召回◆監控、市核、評估召回措施的有效性一決定終止或采取進步的召回措施。
從(民法通則》到《食品安全法》,從(產品質量法》到《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都對食品生產經營者所應承擔的民事責任有詳盡的規定,食品生產者對產品的責任,還需要消費者通過維權和索賠來明確和落實。食品消費者在合法權益受到使表時,維護自身權益和獲取財償可通過與食品生產經營者協調解決、向消費者協會投訴、向政府有關部門申訴和通過訴論進行索貼兒種方式。
(一)消費者與食品生產經營者協調解決
清費者和食品生產經營者雙方,通過直接面對面地談判解決食品安全事故中的爭議,是最快捷,成本最低,社會影響最小的方式, 從降低成本、減少負中的爭議,是最快捷、成本最低、社會影響最小的方式,
面影響的角度慮食品生產經肯者應充分把模自協離讀判的復機,及時化解糾紛、避免引發更大的爭議。
(二)消費者向消費者協會投訴
在自主協再談判不能夠解決當下爭議、不能夠落實責任的情況下,消費者可求防于消費者協會。(中國消費者協會受理請費者投訴規定》的有關條款,明確消費者協會對清費者的投訴應按不同情形進行區別處理:
(1)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有美規定,對相關人員進行調解,消費者協會可先將清費者遞交的投訴信或投訴情況轉給被投訴方,即食品生產經營者要求被投訴方在一定期限內答復:超過期限,若食品生產經營者未給子答復,消費者協會應值促或采取其他辦法,直到食品生產經營者給予答復并便事件有相應的處理結果。
(2)對內容復雜、爭議較大的消費者投訴,消費者協會應直接或會同有關部門進行共同處理需要鑒定的投訴情況應及時提請法定的有關鑒定部門鑒定。
(3)對涉及面廣,危及廣大消費者的權益,或者損害消費者權益情節嚴重卻久拖不決的重要投訴,消費者協會應及時向政府或有關部門反映,提請采取制止和查處等強制措施。
(三)消費者向政府有關部門申訴
政府的食品安全監管部門包括農業、衛生、質量技術監督、工商、食品藥品監督等部門都在相應的領域內擁有執法權,消費者可以將涉及食品安全事故的爭議向有關政府部門申訴,請求依法處理;政府有關部門可以受理消費者的申訴,并依法進行處理。
(日)消費者通過訴訟進行索賠
消費者與食品生產經營者協商解決不成、消費者協會調解無果、政府部門又不能讓食品生產經營者承擔和履行對消費者的賠償責任的情況并不鮮見。這是因為消費者協會只能做到調解,或支持、配合有關部門做工作,卻沒有強制生產經營者履行賠償責任的權利:擁有行政執法權的政府部門,可以對食品生產經營者處以罰款、吊銷食品生產企業生產許可證營業執照等行政處罰,可以對企業所應承擔的賠償責任進行督促、協調, 卻不能最終決定食品安全事故中的民事責任,即是否應該賠償和究竟賠償多少的問題,因已涉及企業基本民事權利的問題,只有法院才有判決權, 決民事責任中的爭爭議時,消費者應當向
因此,當通過前三種方式都不能解
法院起訴有相關責任的食品生產經營者來獲取損害賠償。氰胺污染事而在我國,由于多方原因,件這樣的重大食品安全事
當前在國際上,類似于三鹿奶粉三聚育
故,訴訟都是解決民事責任部分爭議議的主要方式:
往后論費些面質費,以行成方式解決為主。政府處理收事高,且去了復消費者需要支付的維權成本低,但
雜的訴訟程序和比較困難的證據收集難題,
政府文單式并不能長期有效的做法。因此,從長遠來看政府的行政協調和何去的自主和集體訴訟促進的監管機制,才
家救助有效運作,再加上最有效的司
是解決大范國食品安全事故民事責任爭議的三駕馬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