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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召回的實施與監督
2019-06-18食品召回的實施與監督根據《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條,食品生產經營者發現其生產經營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應當立即停止生產經營,召回已經上市銷售的食品,通知相關生產經營者和消費者,井記錄停止生產經營、召回和通知情況。食品生產者應當對召回的食品采取補救、無害化處理、銷毀等措施,并將食品召回和處理情況向縣級以上相關食品安全監管部門報告。食品生產經營者未依照本條規定招回或者停止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的,縣級以上相關食品安全監管部門可以責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經營。
(一)主動召回
自食品被確認屬應當召回的不安全食品之日起,食品生產經營者應做好如下工作:
(U)立即停止生產和銷售該食品,并在規定期限內,向社會發布食品召報告。回的有關信息,通知相關銷售者和清費者停止銷售、消費,并向有關監管部門(2)在規定期限內,向有關監管部門提交包括以下內容的召回計劃:①停止生產經營不安全食品的情況:
②通知銷售者和消費者停止銷售、消費不安全食品的情況
③食品安全危害的種類、產生的原因、可能受影響的人群及其嚴重和緊急的程度;
④實施召回的組織管理、聯系方式及召回的具體措施、范圍和時限等內容;
⑤召回的預期效果及召回后的處理措施。(二)貴令召回
經確認有下列情況之-的, 由縣級以上食品安全監管部門責令食品生產經營者召回不安全食品,同時發布有關食品安全信息和消費警示信息,必要時采取其他避免危害發生的措施。
(1)食品生產者故意隱胸食品安全危害,或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主動召回而不采取召回行動的
(2)由于食品生產經營者的過錯造成食品安全危害擴大或再度發生的;(3)國家監督抽查發現食品存在安全隱患,可能對人體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損害的。
食品生產經營者在接到責令召回通知書后,應立即停止生產和銷售不安全食品,向銷售者和消費者發出停止銷售和消費的通知;制訂并提交召回計劃,及時跟進總結,提交食品召回階段性進展報告。召回計劃經縣級以上食品安全監管部門核準后按要求立即實施。生產經營者所在地有關監管部門應對食品召回階段性進展報告提出處理意見,并將有關情況逐級上報國家食品安全監管部門。
(三)召回監督
食品安全監管部門依法監督檢查被責令召回缺陷食品的生產經營企業的召回情況,評估召回效果,糾正不適當的行為對主動召回缺陷食品的生產經營企業進行檢查、指導和評估對應實施而拒不實施召回或者不停止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生產經營企業依法進行行政控制和處罰,情節嚴重的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生產經背者所在地的省級食品安全監管部門組織專家審直召回總結報告,評估召回效果,評估結論書面通知食品生產者;責令召回的報國家食品安全監管部門備案。評估結論認為召回未達到預期效果的,通知食品生產經營者維續或再次實施食品召回。縣級以上食品安全監管部門在規定的職權范圍內對食品生產經營者的召回進展情況和召回食品的處理過程進行監督。
《產品質量法》第三章明確了產品生產者和銷售者關于產品質量的責任和義務:
(1)生產者應當對其生產的產品質量負責。產品質量應當符合不存在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險;生產者不得生產國家明令淘汰的產品;生產產品不得摻雜、摻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
(2)銷售者應當建立并執行進貨檢查驗收制度;應采取措施,保持銷售產品的質量;不得銷售國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銷售的產品和失效、變質的產品;銷售產品,不得摻雜、摻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
時2009 年2月28日通過的新《食品安全法》對食品安全明確定義為食品無毒,無害符合應當有的青養要求,對人體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亞急性成者慢性危害,并以此為標準,對食品生產經營及食品安全事故處置作出相應規定:
(1)食品生產經營。《食品安全法》第二條規定,從事食品生產和加工、食品流通、餐飲服務均應遵守法律的相關規定:第三條規定,食品生產經營著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和食品安全標準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對社會和公眾負責,保證食品安全,接受社會監督,承擔社會責任。
對于食品生產經營,《食品安全法》第四章作出了相應規定,食品生產經營應當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并符合環境衛生要求,衛生設施要求,食品安全專業技術、管理人員和規章制度要求,設備布局和工藝流程的衛生要求,餐具等的消毒要求,食品貯存、運輸與裝卸中的衛生要求,包裝的衛生要求,生產經營人員的衛生要求,食品用水、洗滌劑與消毒劑的衛生要求。
第三十五條規定,食用農產品生產者應當依照食品安全標準和國家有關規定使用農藥、肥料、生長調節劑、獸藥、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等農業投人品。
此外,第三十二條規定,食品生產經營企業應當建立健全本單位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加強對職工食品安全知識的培訓,配備專職或者兼職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做好對所生產經營食品的檢驗工作,依法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第三十三條明確國家鼓勵食品生產經營企業符合良好生產規范要求,實施危害分析與關鍵控制點體系,提高食品安全管理水平。第三十四條規定,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建立并執行從業人員健康管理制度;食品生產經營人員每年應當進行健康檢查,取得健康證明后方可參加工作。第三十六至四十一條則規定了食品生產企業進貨查驗記錄,食品出廠檢驗記錄,食品、食品添加劑和食品相關產品生產者檢驗義務,食品經營者建立并執行食品進貨查驗記錄制度義務,食品經營者貯存、鎮售散裝食品的要求與標準。
(2)食品安全事故處置。《食品安全法》第七十條規定,食品生產經營企業應當制訂食品安全事故處置方案,定期檢查本企業各項食品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實情況,及時消除食品安全事故隱患:第七十一條明確發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單位的職責:應當立即予以處置,防止事故擴大。事故發生單位和接收病人進行治療的單位應當及時向事故發生地縣級衛生行政部門報告。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對食品安全事故隱瞞、謊報、緩報,不得毀滅有關證據。
(2) 食品安全事故中的食品召回。《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條明確國家建立食品召回制度。食品生產者發現其生產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應當立即停止生產,召回已經上市銷售的食品,通知相關生產經營者和消費者,并記錄召回情況。
(3) 食品經營者發現其經營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應當立即停止經營,通知相關生產經營者和消費者,并記錄停止經營和通知情況。食品生產者認為應當召回的,應當立即召回。對于召回的食品,食品生產者應當采取補救、無害化處理、銷毀等措施,并將食品召回和處理情況向縣級以上質量監督部門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