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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生產經營者食品安全刑事責任追究
2019-05-11食品生產經營者食品安全刑事責任追究1998年江西出現千余名消費者因食用工業k用豬油面中毒的惡性食品安全事件,源頭起自者油經情商將被有機倡污染的工業用豬油作為食用豬油批發銷售。分值商未在驗產品進貨單食品衛生檢驗合格證等,無視豬油盛裝福無食品衛生要求的相關標識,為牟利而予以銷售,造成嚴重后果。該事件的責任人分別構成銷售有毒食品罪,經銷商被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執行,其余分銷高被判處有期徒刑15年,并處罰金5萬元到50萬元不等:受害清費者經濟損失逾300萬元,由事故相關責任人全數賠償。
在2001年1月廣東省河源市的“瘦肉精”中毒事件中,484 人因食用幸前喂養了含“瘦肉精”飼料的豬肉中毒人院。調查發現廣東中洋飼料有限公司非法生產含“瘦肉精”豬用復合預混料,并將其用于豬飼料中。隨后,該公司將含“瘦肉精”的飼料銷售給個體養豬戶。食用了含“瘦肉精”飼料的帶“毒”豬從個體養豬戶到肉聯廠。流人市場,直至擺上普通人群的飯桌,看似普通的食物鏈卻產生了嚴重的后果。
飼料生產公司置國家法律于不顧,在飼料預混料中添加國家明令禁止、禁用的鹽酸克倫特羅激素,觸犯法律法規規定,構成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2002年,廣東省河源市源城區法院對造成該起食物中毒事件的責任人進行審判,一審以非法經營罪判處飼料生產公司罰金15萬元,判處該公司經理有期徒刑4年,并處罰金10萬元。
2004年5月,廣州市出現農民和農民工飲用散裝白酒中毒身亡和致殘事件,造成14人死亡、10 人正傷的嚴重后果。經相關部門調查,發現有關責任人將工業酒精貼上食用酒精的標簽作為食用酒精出售;假食用酒精用于勾兌散裝白酒出售,最終造成飲酒者甲醇中毒。這起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嚴重破壞了社會和市場經濟秩序,相關責任人的行為構成了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損害了消費者人身安全甚至造成受害人死亡。在2005年的判決中,毒酒案首犯被判處死刑,同案其余14名責任人分別被判處13年到1年零6個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200年引發國內“蘇丹紅”事件的源頭廣州市田洋食品有限公司兩名相關負責人因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10年和15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00萬元和230萬元。在200年河北發現含蘇丹紅的“紅心鴨蛋”事件中,主要責任人也因生產假冒偽劣產品被刑事拘留。
在20年轟動國內外、造成國內乳業大動蕩的 ”三鹿奶粉”特別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中、沙案人員和部門分別因生產、銷售有毒食品和偽男產品等罪行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原三鹿集團董事長田文華被判處無期徒刑,兩名供貨商因銷售含有三聚氨酸的原奶漆如物和銷售含有三聚氰胺的原牛奶被判處死刑: 三鹿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因犯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被判處罰金人民幣4937.4822萬元。2009年2月12日,法院依法宣布三鹿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破產清算案件的破產載定,至此、三鹿集團正式破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