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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規處置
2019-07-05常規處置(一)監督生產經營場所處理、銷毀不安全食品
對被控制的造成或可疑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引發食品安全事故的生產經營場所及其相關工用具,進行衛生學檢驗評價。評價表明其被污染或含有毒有害物質的,依法予以銷毀或監督企業自行銷毀,做好污染物的收集與清潔處理等;對未被污染、不含有毒有害物質的食品和已消除危害的食品生產經營場所及其相關工用具解除控制:對被召回的不安全食品進行監督銷毀。
(二)整治食品生產經營過程
根據查明的造成事故的原因,事故單位應當認真吸取事故教訓,落實防范和整改措施:有關監管部門應對事故單位落實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并結合行業存在的深層次問題,吸取教訓,舉一反三,制定一系列有針對性的事情,并展整治規范食品生產經背聯序行動,清險自品生產經肯過程中的安全隱心,防止似事件再次發生。監督檢查結果和微改措施的落情說應及時溫根同級人民政府行政部門事故調查的有關資料應當由組織調查工作的衛生行政都門口程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