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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事故的管轄
2020-12-14食品安全事故的管轄(一)一般管轄
(1)縣級衛生行政部門組織協調同級政府有關部門,調查處理發生在本行政區的食品安全事故,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報請上級衛生行政部門組織調在處理或者決定管輔①可能構成級及V級以上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②在由上級政府有關部門負責監管的單位發生的事故;③沙及其他行政區的事故;④其他需要上級衛生行政部門組織調查處理的事故。
(2)設區的市級衛生行政部門組織協調同級政府有關部門,調在處理發生在本行政區的下列食品安全事故:①N級、級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②涉及兩個以上縣區的事故:③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部門指定組織調查處理的事故;④本級有關部門負資監管的單位發生的事故;⑤其他需要設區的市級衛生行政部門組織調查處理的事故。
(3)省級衛生行政部門組織協調同級政府有關部門,調在處理發生在本行政區的下列食品安全事故:①II級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②涉及兩個以上設區的市級行政區的事故;③在本級有關部門負責監管的單位發生的事故;④涉及其他省級行政區的事故;⑤省級人民政府或者衛生部指定組織調在處理的事故;⑥其他需要省級衛生行政部門組織調在處理的事故。
省級衛生行政部門會同本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可以對本行政區食品安全事故調查處理的管轄作出具體規定。
(4)衛生部組織協調國家有關部門調查處理下列食品安全事故:①1級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②國務院指定或者衛生部認為需要衛生部組織調查處理的食品安全事故。
(二)特珠管轄
(1)上級衛生行政部門必要時可以組織調查處理由下級衛生行政部門負責組織調查的食品安全事故,也可根據事故情況,將在本級管轄范圍內的但危售程度較輕的食品安全事故交由下級衛生行政部門組織調在處理。
(2) 事故革事單位與事故發生地不在同一省級行政區域的,肇事單位所在地的省級衛生行政部門組織協調本級政府有關部門進行事故調在處理,事故發生地的衛生行政部門有關資料。
(3)食品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發生管轄爭議的,由共同上級機關指定管轄。被指定的衛生行政部門應當組織協調本級政府有關部門,依照《食品安全事故調查處理辦法》的規定履行事故調查處理職責。
根據啟動的響應級別與應急預案,由政府或應急處置指揮部組織,分別成立由食品安全監管與檢驗檢測、醫療與疾控及其他相關部門專家組成的信息報告、醫療救治、現場衛生學和流行病學調查、檢驗及咨詢和后勤保障等事故應急處置工作組,在應急指揮部的統一部署 和衛生行政部門的組織協調下,各工作組具體落實應急處置措施,并迅速開展各項應急查處與救援工作。醫療機構迅速開展醫療救護工作;有關部門開展監管職責范圍內食品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依法采取控制措施、查處違法行為:疾病預防控制及其他食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理專業技術機構配合衛生行政部門及有關食品安全監管部門,開展事故的技術調查、確證、處置、控制和評價等應急處置工作。醫療衛生、監測檢驗和科學研究等專業技術機構在應急指揮部的統一指揮下, 相互配合、協作,集中力量開展相關的應急科研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