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國家和部門已有相關規定,但尚未形成完整的召回體系
(1)國家法律法規。(食品衛生法(試行)》第三十七條規定,違反本法情節較重的,“責令追回已售出的禁止生產經營的產品;沒收或銷毀禁止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責令停業改進”。
《食品衛生法》 第四十二條和四十三條規定,違反本法規定,生產經營禁止生產經營的食品和不符合營養、衛生標準的專供嬰幼兒的主、輔食品的,貴令停止生產經營,立即公告收回已售出的食品,并銷毀該食品。上述兩部法律的相關規定,從立法和執法實踐上可以說是強制性食品召回的“前身”或“雛形”。《國務院關于進一步 加強食品安全工作的決定》(國發[2004)23號)要求:“嚴格實行不合格食品的退市、召回、銷毀、公布制度。”《國務院關于加強食品等產品安全監督管理的特別規定》(國務院令2007年第503號)第九條規定,生產企業發現其生產的產品存在安全隱患,可能對人體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損害的,應當向社會公布有關信息,通知銷售者停止銷售,告知消費者停止使用,主動召回產品。《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條、七十二條和八十五條分別規定了國家建立食品召回制度,以及需要采取食品召回行動的情形、召回責任人和不履行召回責任的法律責任等內容。至此,食品召回制度通過法律形式得到正式確立。
(2)部門規章與地方法規。《食品生產加工企業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實施細則(試行)》(國家質檢總局令2005年第79號)第七十一條規定,對不安全食品實行召回制度:食品生產加工企業發現其產品存在嚴重質量安全問題的,應當主動召回已出廠銷售的不安全食品:企業不召回的,由企業所在地質監部門責令召回;拒不執行的,由省級以上質監部門公告召回。(食品召回管理規定》(國家質檢總局令2007年第98號)明確了不安全食品和召回的定義,較詳細地規定了食品生產企業的召回責任、食品召回的組織協調與監督機構及其職責、召回的危害調直與評估、召回級別確認與實施、召回的方式方法與程序及要求、召回效果的評估與監督。上海市也于2006年出臺了《缺陷食品召回管理規定(試行)》。
(3)完整的召回體系尚未形成。多年來,在處理2002年惠氏奶粉、2004年阜陽奶粉、2005年蘇丹紅和2008年三鹿奶粉等食品安全事件過程中,從國家到地方各部門-直都在對食品回制度進行積極的探索,采取了一系列卓有成效的行動與措施,但與發達國家相比,工作基礎較薄弱,配套法規規章有待健全尚未形成涌蓋從農田到餐桌全過程與進出口貿我在其徹實施過程中不斷充實的科學完整的召回體系和促使企業誠信自律的社會環境,食品召回制度有待在 使監管機構和職能交
完善。而《食品安全法確定的多部門分段監管模式,義較多且協調難度大,要建立完善信息渠道通政府和部門的共同努力。暢北享、形成監管合力的食品安
全管理體系(包括召回體系),還有待各級政
(二)食品標準與檢驗檢測體系跟不上形勢發展需要
新中國成立以來,我國在食品標準、實驗室數量與規權技術裝備與檢測
項目尊方面能取神了誰喝目的發展,在提高食品生水平上發揮了巨大的作用。截至2000年,已制定發布各類食品國家、行業和地方標準3680項(其中衛生標準為484項、質量標準為298項,基礎檢驗和管理標準各為170、1418和30項),食品標準體系已初步建立,但食品標準的制定與更新滯后,技術上與相關國際標準的等同或等效性低(如20002年惠氏藥廠因其某些批次的奶粉被檢出阪崎腸桿菌而被召回時,我國奶制品國家標準尚來列人該項目),而且多年形成的多部門多套標準并存的歷史,造成對同一產品存在不同標準的相互矛盾的現象,影響標準的科學性、嚴肅性和可操作性,也影響到食品召回與否及召回級別的及時確定。建立了以國家級為中心、省級為主體、市縣級為基礎的較為完整的檢驗檢測體系,檢測機構與檢驗設備數量雖多,卻是分散于眾多部門的低水平重復建設,檢測項目類同,檢驗檢測能力與效率不高,尤其是缺乏對人體健康危害較大的敏感污染物的關鍵檢測技術,例如殘留農藥的多殘留分析技術、二嗯英等環境污染物的準確快速的檢測方法與技術設備、食品中瘋牛病朊蛋白和食流感病毒監督檢測用的實用方法和技術。河豚魚中毒死亡人數位居我國食物中毒死亡人數之首(約1/3),但至今仍沒有河脈毒素TTX的快速檢測方法,而由于政府的投人明顯不足,廣大基層檢測機構的檢驗能力與效率更是低下。不健全的食品標準與檢驗檢測體系制約著不安全食品的準確及時發現和追回,遠遠不能滿足食品安全形勢發展和建立食品召回制度的需要。
(三)風險評估尚未廣泛應用,湖源體系正在建立
風險評估是制定食品安全法律、法規和標準的必要技術措施,是評估食品安全技術措施有效性的重要手段,也是分析食品安全問題和確定召回級別的重要科學依。我國現行食品安全防控技術與監管措施尚未以廣泛應用風險評估技術為基礎,如對沙門氏窗,大腸桿菌017: 17瘋牛病阮蛋白等的化學性和生物性危害均未進行暴露評估和定量風險評估。雖然近20年從農業到食品藥品工業已陸續引進并逐步實施了一系列良好作業規范(GAP、 GVP、GMIP),推廣應用HACCP等先進的食品安全控制管理體系,但由于缺少完整的基礎數據資料,缺乏覆蓋全行業的實施指導原則和評價標準,這些理念與技術基本仍停留在法規文件上。在采用食品新技術、新工藝、新資源的安全性研究與評估方面與發達國家也存在較大差距。如美國已投人巨資對批準登記的農藥進行內分泌干擾活性的篩選,根據篩選結果重新確定農藥的最高殘留限量,但我國對目前大量使用的農藥還未進行這方面的工作,對廣泛使用的植物生長調節劑也未進行安全性研究與評估;歐美國家對食品I業用菌種的使用歷史、分類鑒定、耐藥性、遺傳穩定性、有效性等,都有明確的要求并建立了數據庫及完善的菌種安全性評價檔案和檢驗方法,管理和審批非常嚴格,而我國傳統食品的發酵一直是使用大量未經檢驗和安全性評價的菌種;對-些食品添加劑、包裝材料、酶制劑以及轉基因食品的安全性問題也欠缺研究與評估。這些問題均影響到不安全產品的準確與及時追回。
2002年以來,我國開始探索研究食品潮源體系并進行試點和逐步推廣,先后制定了建立和實施食品潮源制度的相應配套法規以及一些 相關的追潮指南和評價標準,初步建立部分農產品和食品的溯源制度、溯源信息系統和網絡交換平臺。質檢總局出臺《出人境水產品追溯規程(試行)》,中國物品編碼中心和陜西標準化研究院分別編制《牛肉追溯指南》和《牛肉質量跟蹤與溯源系統實用方案》,指導牛肉制品生產企業解決溯源問題,以適應國際貿易的要求;農業部門推廣農產品包裝標識管理、市場準人機制和商品條碼技術,完善農產品的生產和儲運溯源:各地陸續推行農產品市場準人機制,逐步實行分級包裝上市和標識制度,建立農產品生產記錄檔案:上海市頒布<上海市食用農產品安全監管暫行辦法》,建立“市場檔案可溯源制”;北京市商委制定食品信息可追蹤制度,經營者要建立購銷檔案,如發現食品安全問題能迅速追查源頭。但由于各種翻源系統的溯源鏈條長短不同,各環節問溯源信息的傳遞還未能實現,各個溯源系統還存在信息內容不統一、信息流程不致、軟件不兼容等問題,使得潮源系統問信息不能交換和共享,因而,溯源系統在食品召回行動中發揮的作用受到較強的制約。
英國在蘇丹紅事件發生后,受污染食品的發現和召同工作是在FSA的指導下、由行業協會和各食品公司自行組織開展的,而行業協會和各食品公司并不需要被動監督和在處,只需將自行處理結果報告FSA。因此,在FSA公布的受污染食品請單不斷增加新產品的同時,實際的影響面卻在不斷地縮小。可能某些產品上了FSA公布名單的同時,其生產商已經通過其銷售網絡將該食品召回,消費者看到清單上產品名稱的時候,市場上已經無該產品了。從FSA的網姑提供的事件表中,我們發現FSA到了事件后期才對相關食品公司開展調在,但目的并不是為了發現和清理受污染食品,而是為了調在為什么在良好生產規范指導下的食品工廠會有嚴重的食品污染事件發生。在蘇丹紅事件中,英國各食品企業對自己的食品進行檢驗,發現問題自動召回,并向監管部門報告進展;如果不自主檢驗和召回不合格食品,將受到法律的嚴懲,同時失去清費者的信任。而英國食品安全監管當局在保持對食品企業采取法律行動的震懾力的同時,只需要對市場進行適當的監測監督,就可以確認整個不合格食品召回過程是否達到目的;而在完成召回行動后,監管當局則對食品企業是否依法履行法定義務進行調查,進一步發揮政府的監督職能,維護法律尊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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