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先期處置。發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單位應當立即送治病人,及時控制可控的相關危險因素,防止事故擴大,并保護好事故現場,配合衛生部門的調查。
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接到食品安全事故的報告后,在應急預案啟動前,應立即會同有關食品安全監管部門根據事故的實際情況,做好應急處理準備,采取快速組織應急救援處理隊伍及時趕赴事故現場先行開展醫療收治、控制現場、排除隱患等必要的先期應急處理措施,控制事態發展,減輕或防止事故的社會危害。
(2)緊急處置。食品安全事故情況急劇惡化時,應綜合現場監測、專家與各方面評估意見制訂緊急處置方案,依法采取緊急處置措施?绲貐^或領城,能響重大的食品安全事故緊急處置方案,由省級應急指揮都提出并協調實施,事故危害和影響特別嚴重的應報國家應急指揮部決定。
(3)特殊處置。高度重視在學校、區域性范圍內或在全國性重要活動期間等發生的食品安全事故,相應提高報告、預督和響應級別,確保迅速、有效地控制事故,維護社會穩定,根據事故可能造成的社會危害的性質、程度和范田,有多種措施可供選擇時,盡量選擇能夠最大限度地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權益的措施。
事發地之外的地方各級人民政府 衛生行政部門在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情況的通報后,應及時通知相應醫療衛生機構,做好應急處理所需人員與物資的準備;食品安全監管部]應采取必要的防控措施,防止食品安全事故在本行政區城內發生,服從政府或上級部門的統指揮和調度,協助做好食品安全事故發生地的應急處理工作。
發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要成立食品安全事故處置指揮機構,啟動應急預案進行處置。
發生I級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國務院可根據應急處置工作的需要成立國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簡稱”國家應急指揮部"),國家應急指揮部成員單位包括國務院有關部門及有關食品行業協會組織,根據事故性質和應急處置工作的實際需要確定。
發生級及以下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事發地人民政府根據應急工作需要成立地方食品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由政府主要領導人擔任總指揮,負責領導、指揮本行政區域內食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理工作:應急指揮部成員單位由地方人民政府根據食品安全事故的性質、部門設置及其“三定方案”情況,結合應急處置工作的實際需要確定,主要包括但不僅限衛生、農(林/漁/畜牧) 業、質檢(質監/檢驗檢疫)、工商、食藥監、工信、 商務、教育、環保、公安、監察、民政、交通、海關、旅游,政府新聞辦和民航等有關部門以及有關食品行業協會組織等。 在本級政府的統領導和上一級應急處置指揮機構的指導下, 按啟動的應急 預案迅速動員、調集轄區內各類人員、 物資、交通工具和相關設施、設備參加食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工作:組織、指揮和協調轄區有關部門開展事故在處、 應急牧授、采取相關控制措施等應對工作,
上級政府及相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還負責對下級政府及其相應部門的應急處置工作進行督促、指導和協助,防止出現多頭指揮、調查不清等混亂局面,全力控制事態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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