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應急處置過程中,強調遵循食品安全事故發(fā)生發(fā)展的客觀規(guī)律,通過持續(xù)密切監(jiān)測,清除或控制食品安全事故中相關的危險因素,教治事故中的傷病人員,控制受污染食品,消除次生、行生事故隱患等措施及采取措施后的有效性情況進行分析評估,根據(jù)評估結果結合實際情況和防控需要,及時調整預警和響應級別,并根據(jù)調整后的級別采取相應措施,以有效控制事態(tài)、減少危害和影響。
1級事故由國家食品安全事故專家咨詢委員會進行分析評估論證,經評估認為符合級別調整條件的,專家咨詢委員會向國家應急指揮部提出調整預警與應急響應級別的建議,報國務院應急辦批準后實施。級及以下食品安全事故由地方人民政府衛(wèi)生行政部]組織專家咨詢機構進行評估論證后提出預警和響應級別調整建議,經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上級人民政府應急管理機構應根據(jù)下級人民政府應急管理機構的請求,及時組織專家對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預警和響應級別調整的分析論證提供技術支持和指導。
(1)級別提升。
當事故進一步加重,情況復雜難以控制,事態(tài)有進一步蔓延或思化趨勢、影響和危喜不斷擴大時,應及時提升預替與響應級別采取進一步的震急處置措施。如級事故經評估認為有進一步擴 散趨勢,并可能升級為I級事故的,省級人民政府可向國務院衛(wèi)生行政部門提出發(fā)布一級預督的建議,報由國務院應急辦審定發(fā)布。對學校或托幼機構、全國性或區(qū)域性重要活動期向發(fā)生的食品安全事故應子高度正視,可相應提高預警與響應級別加大應急處置力度,確保迅速、有效地控制食品安全事故,維護社會穩(wěn)定。
(2)級別降低。
事故危害得到有效控制,且無進一步擴散趨勢的,降低預警與應急響應級別。
對事故發(fā)生范圍局限、事故隱惠或相關危害因素已迅速消除并得到有效控制,經專家咨詢委員會研判,認為事故危害降低到原級別評估標準以下,或無進一步擴散趨勢的,可相應降低預警與響應級別直至解除預警和終止應急響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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